澳门尼威斯人游戏

广东省澳门尼威斯人游戏信访工作管理办法
2010-01-21 00:00 8213 打印
 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了做好广东省澳门尼威斯人游戏的信访工作,根据国务院《信访条例》和《广东省实施<信访条例>办法》等法律、法规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,是指省澳门尼威斯人游戏职工及相关人员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(下称信访人)采用书信、电子邮件、传真、电话、走访等形式,向局反映情况,提出建议、意见或者投诉请求,依法由局有关单位、部门处理的活动。

第三条 局有关单位、部门应当积极做好信访工作,认真处理来信、接待来访,倾听信访人的意见、建议和要求,接受监督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。

第四条 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、分级分工负责,谁主管、谁负责,依法、及时、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。

第五条 局信访工作归口局办公室管理,设信访办公室,负责下列工作:

(一)受理、交办、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;

(二)承办上级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;

(三)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;

(四)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;

(五)对局其他职能部门和下级单位信访工作进行指导。

第二章   信访事项的提出

第六条 局办公室应通过适当方式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、电子信箱、投诉电话、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、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。

第七条 建立局领导信访接待值班制度,由局领导班子成员按周轮班负责信访接待、协调处理信访事项。

第八条 信访人对局属有关部门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,提出建议、意见,或者不服其行为,可以向局办公室提出信访事项。

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、仲裁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,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,局可不予受理。

第九条 信访事项局属队(厂、院、公司)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,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局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,局不予受理。

第十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,一般应当采用书信、电子邮件、传真等书面形式;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,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(名称)、住址和请求、事实、理由。

第十一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,应当到局办公室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。

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,应当推选代表,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。

第十二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,应当客观真实,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,不得捏造、歪曲事实,不得诬告、陷害他人。

第十三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,不得损害国家、社会、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,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,不得有下列行为:

(一)在局机关办公场所周围、公共场所非法聚集,围堵、冲击局机关,拦截公务车辆,或者堵塞、阻断交通的;

(二)携带危险物品、管制器具的;

(三)侮辱、殴打、威胁局工作人员,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;

(四)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、滋事,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;

(五)煽动、串联、胁迫、以财物诱使、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;

(六)扰乱公共秩序、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。

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

第十四条 局办公室收到信访事项,应当予以登记,并区分情况,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:

(一)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、仲裁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,不予受理。

(二) 信访事项涉及局下属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的,按照“属地管理、分级分工负责,谁主管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直接转送下属单位处理(投诉类例外),下属单位应把处理结果反馈局办公室。

(三)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局反馈办理结果的,由局有关职能部门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办结。

第十五条  局办公室收到信访事项后,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,由信访事项主办处室提出书面意见,经局分管领导或局长(重大事项)同意后,以局信访办名义当场书面答复。

1)不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信访事项,局信访办应在收到信访事项3天内把信访事项转主办处室处理,主办处室应在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5天内提出书面意见,经局分管领导或局长(重大事项)同意后,在局收件15日内由主办处室拟文以局信访办名义书面告知信访人。但是,信访人的姓名(名称)、住址不清的除外。

2)已经受理的信访事项,主办处室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天内提出书面意见,经局研究同意后,在60日内办结,并由信访事项主办处室告知信访人;情况复杂的,经局长批准,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,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,并由信访事项主办处室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。

公文、信访事项办理结束后,承办人员必须将办理情况及处理结果注明在公文处理笺上,并送回办公室存档,以备查证。传阅性公文除保密文件外,可以复印自存。

第十六条 局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、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、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。

第十七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、部门的信访事项,由局办公室请示局领导后指定主办单位、部门。

第四章 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

第十八条 局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,应当恪尽职守、秉公办事,查明事实、分清责任,宣传法制、教育疏导,及时妥善处理,不得推诿、敷衍、拖延。

第十九条 局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,应当回避。

第二十条 局信访事项处理程序如下:

(一)局办公室根据信访事项提出拟办意见经局分管领导或局长(重大事项)审核后,送有关职能部门办理;

(二)有关职能部门提出书面答复意见交局办公室会稿;

(三)答复意见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付印,盖局信访专用章正式出文;

(四)主办职能部门分发,局办公室负责寄送。

第二十一条 职能部门及有关单位在办理信访事项,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;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、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;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,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。

第二十二条 负责处理信访事项的职能部门经调查核实,应当依照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,分别作出以下处理,并书面答复信访人:

(一)请求事实清楚,符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,予以支持;

(二)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,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;

(三)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,不予支持。

第二十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;情况复杂的,经局长批准,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,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,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。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
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对队(厂、院、公司)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局复查。局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,并予以书面答复。

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省地质局请求复核。

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,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,局、队(厂、院、公司)不再受理。

第二十六条 局办公室发现局有关职能部门、下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及时督办,并提出改进建议:

(一)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;

(二)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;

(三)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;

(四)办理信访事项推诿、敷衍、拖延的;

(五)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;

(六)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。

收到改进建议的局有关职能部门、下属单位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;未采纳改进建议的,应当说明理由。

第五章 附 则

第二十七条 局属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
   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31日起施行。